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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高炮广告制作广告活动负面清单来了!针对257种广告违法行为一一对应罚则

2020-07-05 09:13:35  点击:

  公交站台广告户外广告高立柱广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广告前要对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法》第46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查暂行办法》)第2条

  不得违反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不得违反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新疆乌鲁木齐高炮广告制作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不得违反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规定;

  不得违反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不得违反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资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准;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不得违反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药品广告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第80条)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批准;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不得作广告;上述规定之外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之外发布广告;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得违反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的规定,如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新疆乌鲁木齐高炮广告制作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的规定;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以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得违反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不得违反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的规定;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新疆乌鲁木齐三面翻广告牌。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新疆乌鲁木齐高炮广告制作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规定;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距离;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违反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的中介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的规定,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例外;

  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的规定;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价格的标识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规定;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的规定;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的规定;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的规定;

  不得在广告宣传中含有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不得发布含有或涉及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内容的广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不得宣传医疗作用、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有效率;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农药广告内容不得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不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不得使用直接或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新疆乌鲁木齐高炮广告牌制作方法图。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有效率;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兽用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命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得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名义发布广告;

  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内容的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委核准,公开或变相公开发布证券的活动内容的广告;

  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内容的广告;

  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新疆乌鲁木齐墙体广告,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

  《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

  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得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

  不得使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

  不得违反集邮品广告中有关集邮品的发行(或联合发行)单位名称、发行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售价、鉴定机构等内容,应当真实、清楚、明白规定;

  禁止发布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广告;

  禁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广告中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禁止发布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广告;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7条、《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

  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各类贵金属纪念章、纪念品以及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商品不得在广告中称为人民币和纪念币;

  《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

  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内容,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或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广告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广告内容不得惊扰社会公众;广告内容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商圈等窗口地区,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发布烟草制品、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违反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规定,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不得违反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的规定,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新闻媒体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广告代言人不得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代言的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不得在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违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规定;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不得违反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规定;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不予以制止;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不得违反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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